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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二章载明: 第十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三十三条 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以中医药内容为主,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注重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中医药临床实践、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式相结合。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完善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支持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发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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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章载明: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的中医药专业组织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由至少二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及相应的资格证书。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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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医药人员配备和人才培养 第九条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二)中医类别医师占本机构医师总数的比例达到20%以上,其中中级以上职称的中医类别医师至少有1名。 第十一条 ……鼓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床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允许经过系统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临床类别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第四章 中医药服务基本内容 第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规范开展中医医疗服务: (一)提供基本的中医医疗服务,在门诊、病房、出诊、家庭病床服务等工作中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治疗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 (二) 能够提供中药饮片、针刺、艾灸、刮痧砭术、拔罐、中医微创、推拿、敷熨熏浴、骨伤、肛肠等项目中的6类10项以上中医药技术方法。 第十八条 ……使每个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有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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